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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自考公共课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知识点二

2021-06-02 15:46:26   来源:其它    点击: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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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肥自考公共课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知识点二。为了帮助同学们对合肥自考公共课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进行复习,合肥自考网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篇文章,供大家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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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肥自考公共课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知识点二:实践的本质、特点、形式和作用

  一、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区别。

  (一)实践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和探索客体的客观物质活动

  1.毛泽东把实践规定为“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”。

  2.实践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主体、集团主体和类主体三种形式。

  3.实践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。实践客体具有客观性、对象性和社会历史性。

  4.实践具有客观性、自觉能动性、社会历史性。

  5.实践的基本形式有:物质生产实践、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、科学实验。

  二、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与人的实践相联系的物质世界。

  第1,人的实践活动与自然界的二重化。

  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使自然界二生化,即分化为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。

  第二,社会历史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创造的。

  第三,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。

  三、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

  马克思主义认为,实践是人类社会生产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,是社会生活的本质。

  第1,劳动实践是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的决定性环节。

  第二,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。

  第三,实践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。

  以上就是合肥自考公共课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知识点二的全部内容。想获取更多关于合肥自考的相关信息,如合肥自考升本、合肥自考成绩查询、合肥自考网上报名、合肥自学考试等,敬请关注合肥自考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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